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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 債 權 人 木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珠 債 務 人 阡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鎮宇 債 務 人 陳瑞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列舉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列舉式■發給支付 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 ,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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