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
債 權 人 木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月珠
債 務 人 阡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鎮宇
債 務 人 陳瑞山
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列舉式■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列舉式■發給支付
命令,
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
非發票人亦非
背書人
,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