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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 債 權 人 木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珠 債 務 人 阡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鎮宇 債 務 人 陳瑞山 一、債務人阡余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   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款、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陳瑞山是否為本件   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5日送   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完   整資料,故債權人對陳瑞山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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