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
債 權 人 木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月珠
債 務 人 阡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鎮宇
債 務 人 陳瑞山
一、債務人阡余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
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款、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陳瑞山是否為本件
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5日送
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完
整資料,故債權人對陳瑞山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