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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4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60號 債 權 人 達源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和男即易宸冷氣家電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    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因易宸冷氣家電行負責人為鄧佩珊,蔡和男)   ㈡提出債務人簽名之銷貨單或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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