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60號
債 權 人 達源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子文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蔡和男即易宸冷氣家電行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
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因易宸冷氣家電行負責人為鄧佩珊,
非蔡和男)
㈡提出債務人簽名之銷貨單或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