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63號
債 權 人 勇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秋梅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僑立亞維農管理委員會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日之通知函,命於5日內
補正債務人僑立亞維農管理委員會向區公所備查之文件?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