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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63號 債 權 人 勇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梅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僑立亞維農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日之通知函,命於5日內 補正債務人僑立亞維農管理委員會向區公所備查之文件?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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