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64號
債 權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瑞欽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黃燈財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