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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64號 債 權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黃燈財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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