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13號
債 權 人 伊麗莎白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美蘭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詳細說明
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因
所載原因事
實與狀附證據不符),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契約書)。
㈡補正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
明。
㈢請說明請款單為104年,而發票為何開立105年?
㈣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因請款單104年7月14400元,104
年8月19800元,104年8月14400元,104年9月37800元,總計
86400與支付命令請求金額72000元,不一致。
㈤請查報104年7月,8月,9月正確開立發票年度為104年之發
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