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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13號 債 權 人 伊麗莎白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    實與狀附證據不符),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契約書)。   ㈡補正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    明。   ㈢請說明請款單為104年,而發票為何開立105年?   ㈣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因請款單104年7月14400元,104    年8月19800元,104年8月14400元,104年9月37800元,總計    86400與支付命令請求金額72000元,不一致。   ㈤請查報104年7月,8月,9月正確開立發票年度為104年之發    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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