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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13號 債 權 人 伊麗莎白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蘭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 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契約書)。 ㈡補正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 明。㈢請說明請款單為104年,而發票為何開立105年?㈣ 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因請款單104年7月14400元,104 年8月19800元,104年8月14400元,104年9月37800元,總計864 00與支付命令請求金額72000元,不一致。㈤請查報104年7 月,8月,9月正確開立發票年度為104年之發票。】,此項裁 定已於105年11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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