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13號
債 權 人 伊麗莎白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美蘭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因
所載原因
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契約書)。
㈡補正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
明。㈢請說明請款單為104年,而發票為何開立105年?㈣
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因請款單104年7月14400元,104
年8月19800元,104年8月14400元,104年9月37800元,總計864
00與支付命令請求金額72000元,不一致。㈤請查報104年7
月,8月,9月正確開立發票年度為104年之發票。】,此項裁
定已於105年11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