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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14號 債 權 人 伊麗莎白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0.97%之依據為何?   ㈡查報本件債務人正確為何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正確    之公司名稱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居所(查本件發    票人為麗莎貝拉有限公司)。   ㈢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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