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14號
債 權 人 伊麗莎白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美蘭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
本件請求利息0.97%之依據為何?
㈡查報本件債務人正確為何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正確
之公司名稱及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查本件發
票人為麗莎貝拉有限公司)。
㈢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