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14號
債 權 人 伊麗莎白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美蘭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0.97%之依據為何?㈡查報本件債
務人正確為何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公司名稱及
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查本件發票人為麗莎貝拉
有限公司)。㈢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合
法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
裁定已於105年11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
證。
揆諸前項說明,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