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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14號 債 權 人 伊麗莎白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蘭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0.97%之依據為何?㈡查報本件債 務人正確為何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公司名稱及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居所(查本件發票人為麗莎貝拉 有限公司)。㈢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合 法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 裁定已於105年11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揆諸前項說明,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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