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87號
債 權 人 比雅久動力車業有限公司中部營業所
法定
代理人 翁銘進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麗鳳即勝發機車行、卓奕丞、卓奕良
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張麗鳳即勝發機車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之釋明資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
明。
㈡確認債務人張麗鳳即勝發機車行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釋
明,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債權人比雅久動力車業有限公司中部營業所之組織型態為
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