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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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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8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87號 債 權 人 比雅久動力車業有限公司中部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翁銘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麗鳳即勝發機車行、卓奕丞、卓奕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張麗鳳即勝發機車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之釋明資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    明。   ㈡確認債務人張麗鳳即勝發機車行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釋    明,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債權人比雅久動力車業有限公司中部營業所之組織型態為    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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