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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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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8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87號 債 權 人 比雅久動力車業有限公司中部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翁銘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鳳麗即勝發機車行、卓奕丞、卓奕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主管機關(如:臺中市政府或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發    之資料,以釋明「張鳳麗」現仍係勝發機車行之負責人。    如勝發機車行之負責人已非張鳳麗,請查明確認債務人是    否應更正為「張鳳麗」。   ㈡如台端仍欲對「勝發機車行」請求,則請敘明對其請求之    法律依據,並提出原因釋明資料。    (按按獨資商號,並無權利能力,應以其負責人為權利義    務主體。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則為另一    權利主體,兩者負責人不同,則主體亦不同,自不應由後    一主體負系爭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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