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87號
債 權 人 比雅久動力車業有限公司中部營業所
法定
代理人 翁銘進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鳳麗即勝發機車行、卓奕丞、卓奕良
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
主管機關(如:臺中市政府或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發
之資料,以釋明「張鳳麗」現仍係勝發機車行之負責人。
如勝發機車行之負責人已
非張鳳麗,請查明確認債務人是
否應更正為「張鳳麗」。
㈡如台端仍欲對「勝發機車行」請求,則請敘明對其請求之
法律依據,並提出原因釋明資料。
(
按按
獨資商號,並無
權利能力,應以其負責人為權利義
務主體。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
嗣後變更為他人,則為另一
權利主體,兩者負責人不同,則主體亦不同,自不應由後
一主體負
系爭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