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66號
債 權 人 站前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鄭居益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博明文教企業有限公司附設台中市私立
博明法商短期補習班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博明文教企業有限公司附設台中市私立博明法商短期
補習班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依建物登記謄本
所載所有權人
為逢園建設有限公司,並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
依據。
㈡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每月管理費為何?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