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22號
債 權 人 羅鈺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鈺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請求新臺幣530萬7361元之計算方式及相關釋明文件(如
聲請
狀所附防火門報價單中何些物品為瑕疵物品
暨其合計金額)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