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25號
債 權 人 永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素芳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璽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
本件請求金額正確為何(依狀附發票
所載金額合計為
新臺幣520800元,與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396800元不同,
倘原
聲請狀記載有誤,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債務人承租機器及廠房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