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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9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26號 債 權 人 蔡玉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強銳有限公司、法拉利寵物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強銳有限公司業於105年6月    4日經府產業商字第10586236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    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本件債務人強銳有限公司、法拉利寵物有限公司之設立地    址似分別於「臺北市」及「桃園市」,請釋明本件支付命    令之聲請臺中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    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    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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