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26號
債 權 人 蔡玉秀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強銳有限公司、法拉利寵物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強銳有限公司業於105年6月
4日經府產業商字第10586236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
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
本件債務人強銳有限公司、法拉利寵物有限公司之設立地
址似分別於「臺北市」及「桃園市」,請釋明本件支付命
令之聲請臺中地方法院俱有
管轄權之
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
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
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