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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9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26號 債 權 人 蔡玉秀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強銳有限公司、法拉利寵物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下列「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強銳有限公司業於10 5年6月4日經府產業商字第10586236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本件債務人強銳有限公司、法拉 利寵物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似分別於「臺北市」及「桃園市 」,請釋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臺中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 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 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此項裁定已於105年 11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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