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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9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0號 債 權 人 千中電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彬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暐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購買水電材料釋明文件。(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   ㈡請提出貨款金額941799元之計算方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如發票、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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