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信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錦達衣服設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
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
確:達錦衣服設計有限公司)
㈡提出保全費用31500元計算式及請求之依據(依
聲請狀載為
契約第10條及第11條之約定,
惟分別是服務費用及契約
期
間之約定,無從釋明
本件之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