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信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錦達衣服設計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
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
確:達錦衣服設計有限公司)㈡提出保全費用31500元計算式
及請求之依據(依
聲請狀載為契約第10條及第11條之約定,
惟分別是服務費用及契約
期間之約定,無從釋明本件之請求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