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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9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錦達衣服設計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 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 確:達錦衣服設計有限公司)㈡提出保全費用31500元計算式 及請求之依據(依聲請狀載為契約第10條及第11條之約定, 分別是服務費用及契約期間之約定,無從釋明本件之請求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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