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44號
債 權 人 吉泰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金維
債 務 人 盛玄燁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盛玄燁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所提供之票號:AE0000000之支票,其係由雲極建設
開發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而卻向盛玄燁請求債務,又請求
之金額究為30萬或17萬元
暨提供
本案有關之報價單一份供
核對,請一併釋明上述各項之原由?
㈡詳述
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因
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之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