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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9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44號 債 權 人 吉泰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維 債 務 人 盛玄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盛玄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所提供之票號:AE0000000之支票,其係由雲極建設    開發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而卻向盛玄燁請求債務,又請求    之金額究為30萬或17萬元暨提供本案有關之報價單一份供    核對,請一併釋明上述各項之原由?   ㈡詳述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之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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