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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9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55號 債 權 人 鑫八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紘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孫安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依所提證物現金支出傳票總計    174,700元,與原因事實199,700元不一致,如扣除29,950    元債務人清償部分,似請求金額169,750元)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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