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55號
債 權 人 鑫八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紘志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孫安傑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依所提證物現金支出傳票總計
174,700元,與原因事實199,700元不一致,如扣除29,950
元債務人清償部分,似
非請求金額169,750元)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