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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99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1號 債 權 人 霖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當事人「翁慶隆」為本件債務人或僅係債務人磁震科    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係本件債務人,請    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當事人欄將其列    於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方,但未敘明其為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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