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1號
債 權 人 霖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美惠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
當事人「翁慶隆」為
本件債務人或僅係債務人磁震科
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若係本件債務人,請
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聲請狀當事人欄將其列
於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方,但未敘明其為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