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2號
債 權 人 益佃五金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義田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曜陞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相對人曜陞企業有限公司業於105
年6月9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請確認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
退票日為105年6月30
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