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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9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4號 債 權 人 洽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自民國105年9月1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㈡提出承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購滿油品相關釋明文件(如訂    購單、購買合約書、簽收單)。   ㈢確認向債務人承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請求金額新臺幣432,    200元是否有誤?(因所附本票20萬元之發票人似為張權承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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