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4號
債 權 人 洽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丞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承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自民國105年9月1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㈡提出承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購滿油品相關釋明文件(如訂
購單、購買合約書、簽收單)。
㈢確認向債務人承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請求金額新臺幣432,
200元是否有誤?(因所附
本票20萬元之發票人似為張權承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