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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0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10號 債 權 人 鮮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泰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新臺幣119,926元及新臺幣258,192元其債務    人各別為何人?又各筆之債務是否為不同之獨立請求權?    如是,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若否,請釋明非不同之    獨立請求權之原因事實。(本件原狀述之原因事實似為票    款請求債務人為呂明俊,貨款請求債務人為聚泰饌有限公    司應為不同債務人。)   ㈡請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聚泰饌有限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㈢請提出債務人聚泰饌有限公司訂貨相關釋明文件(如訂貨    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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