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10號
債 權 人 鮮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三德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聚泰饌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新臺幣119,926元及新臺幣258,192元其債務
人各別為何人?又各筆之債務是否為不同之獨立
請求權?
如是,請補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若否,請釋明
非不同之
獨立請求權之原因事實。(
本件原狀述之原因事實似為票
款請求債務人為呂明俊,貨款請求債務人為聚泰饌有限公
司應為不同債務人。)
㈡請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聚泰饌有限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㈢請提出債務人聚泰饌有限公司訂貨相關釋明文件(如訂貨
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