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416號
債 權 人 祐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即祐舷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建興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祐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即祐舷旅行社有限公
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