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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05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56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俊偉 債 務 人 躍展工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林秀治 人 債 務 人 宋清彬 一、㈠債務人躍展工業有限公司、林秀治、宋清彬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捌仟零壹拾貳元,及如附件附    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宋清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    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躍展工業有限公司、林秀治、宋清彬應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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