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56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俊偉
債 務 人 躍展工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林秀治
人
債 務 人 宋清彬
一、㈠債務人躍展工業有限公司、林秀治、宋清彬應向
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捌仟零壹拾貳元,及如附件附
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㈡債務人宋清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
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躍展工業有限公司、林秀治、宋清彬應連帶賠償
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
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