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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0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718號 債 權 人 福昂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天生、楊文 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楊天生、楊文欣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另又是否請求    債務人間連帶清償。(請求標的及數量之內容未提及楊天    生、楊文欣為債務人亦無請求連帶清償)   ㈡請提出債務人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天生、楊文欣之    繳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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