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718號
債 權 人 福昂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雲蘭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天生、楊文
欣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楊天生、楊文欣是否為
本件之債務人?另又是否請求
債務人間連帶清償。(請求標的及數量之內容未提及楊天
生、楊文欣為債務人亦無請求連帶清償)
㈡請提出債務人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天生、楊文欣之
繳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