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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0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760號 債 權 人 鞋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傑 代 理 人 周志潔律師 代 理 人 陳婉茹律師 代 理 人 陳映如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法商法樂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遲延利息年息百分之5.5計算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請提出相關電子郵件訂單,以釋明當事人間委託代工    關係存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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