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760號
債 權 人 鞋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毓傑
代 理 人 周志潔
律師
代 理 人 陳婉茹律師
代 理 人 陳映如律師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法商法樂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
遲延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5計算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請提出相關電子郵件訂單,以釋明
當事人間委託代工
關係存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