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1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101號 債 權 人 順菖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順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寅翔開發有限公司、翔育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狀載請求之二項訴訟標的,是否係對不同債務人之獨    立請求權?如是,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若否,請釋    明非不同之獨立請求權之原因事實。   ㈡請提出債務人購買輪胎之相關釋明證物影本。(如訂購單    、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