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101號
債 權 人 順菖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順利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寅翔開發有限公司、翔育科技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狀載請求之二項
訴訟標的,是否係對不同債務人之獨
立
請求權?如是,請補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若否,請釋
明
非不同之獨立請求權之原因事實。
㈡請提出債務人購買輪胎之相關釋明證物影本。(如訂購單
、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