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27號
債 權 人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景躍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東和漢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購買鋼鐵浪板材料相關釋明文件(如訂購單、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