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81號
債 權 人 陳啟敏即摩斯精品店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登文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陳敏」或「陳啓敏」?並提出
與
聲請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提出請求金額344380元之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