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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1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81號 債 權 人 陳啟敏即摩斯精品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登文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陳敏」或「陳啓敏」?並提出    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提出請求金額344380元之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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