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1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55號 債 權 人 詮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金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漢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漢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    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漢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