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638號
債 權 人 金瑞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進興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之姓氏為「黃」或「黄」,並提
出釋明資料,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支票票號NTA0000000、NTA0000000之
發票日為何日(
原因事實
所載之發票日與支票影本不符)。
㈢
相對人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