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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16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638號 債 權 人 金瑞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氏為「黃」或「黄」,並提    出釋明資料,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支票票號NTA0000000、NTA0000000之發票日為何日(    原因事實所載之發票日與支票影本不符)。   ㈢相對人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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