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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1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745號 債 權 人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嘉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鋆沃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購買貨物之相關釋明文件(如訂購單、送貨單    或簽收單)。   ㈡已為對待給付之相關事証。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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