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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20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046號 債 權 人 盛林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久信建設有限公司、林豊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並敘明原因事實(本件係請求給付票    款,請求金額為1000萬元,惟原因事實中票面金額為1200    萬元,是否為一部請求或已清償一部,請敘明理由)。   ㈡是否對債務人久信建設有限公司、林豊富請求連帶給付。   ㈢請敘明狀附匯款申請書與本件關聯性為何(匯款人並非本    件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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