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046號
債 權 人 盛林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家祿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久信建設有限公司、林豊富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並敘明原因事實(
本件係請求給付票
款,請求金額為1000萬元,
惟原因事實中票面金額為1200
萬元,是否為
一部請求或已清償一部,請敘明理由)。
㈡是否對債務人久信建設有限公司、林豊富請求
連帶給付。
㈢請敘明狀附匯款申請書與本件關聯性為何(匯款人並
非本
件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