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046號
債 權 人 盛林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家祿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久信建設有限公司、林豊富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久信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㈡請提出
相對人林豊富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
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台端所提之郵政回
執,收件人地址
非債務人之公司登記地址,亦非戶籍址,
請提出該回執確由債務人親收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