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069號
債 權 人 陳灯炎即聖福工程行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華騰興業有限公司、蔡駿騰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蔡駿騰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暨相關釋明文件(因
聲請狀所附
證物係對華騰興業有限公司之請款單)。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
連帶給付?因聲請狀請求標的內容與原
因事實不一致,如連帶請求,並請釋明連帶給付之法律依
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