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069號
債 權 人 陳灯炎即聖福工程行
債 務 人 華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馨儀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貳佰零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駿騰發給支付命令
,
惟未提出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12月14日裁定命其補正,債權人雖於105年12月23日提出蔡
駿騰之
戶籍謄本及陳報補正說明,然未能提出釋明蔡駿騰係
債務人之相關文件,且未能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駿騰間之
債權債務關係,是債權人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與
首揭規定
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