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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206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069號 債 權 人 陳灯炎即聖福工程行 債 務 人 華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馨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貳佰零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駿騰發給支付命令   ,未提出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12月14日裁定命其補正,債權人雖於105年12月23日提出蔡   駿騰之戶籍謄本及陳報補正說明,然未能提出釋明蔡駿騰係   債務人之相關文件,且未能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駿騰間之   債權債務關係,是債權人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與首揭規定   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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