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344號
債 權 人 必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大華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冠良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究為何?(因標的金額新臺幣849,494元與請
求事項金額新臺幣305,340元不符)。
㈡提出請求金額之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