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349號
債 權 人 振德玻璃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振德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新富春海鮮餐廳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查報本件債務人新富春海鮮餐廳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
夥之登記資料;併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㈡請敘
明請求金額64,400元及原因事實中票號MD0000000號與本件
之關連性(
系爭支票發票人
非本件債務人)。㈢請提出104年3
月3日、4月3日債務人訂購玻璃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貨單、簽
收單或發票)。」,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0日送達於債權
人之
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