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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2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434號 債 權 人 王贊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藍添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本件原因事實僅敘明台端於本院103年度沙簡字第77號判    決業已勝訴確定,台端並未敘明對本件債務人藍添成本人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亦未提供相關釋明資料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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