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434號
債 權 人 王贊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麗穗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藍添成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藍添成發給支付命令,
惟債權人僅
提出本院103年度沙簡字第77號判決,並未提出對債務人請
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裁定
命其補正,然債權人僅陳稱債務人藍添成係鵬程水工程有限
公司之負責人,其確實曾表示會負責鵬程水工程有限公司所
積欠之款項
云云,其仍未提出資料以釋明其請求,
揆諸前揭
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