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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2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434號 債 權 人 王贊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藍添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藍添成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僅 提出本院103年度沙簡字第77號判決,並未提出對債務人請 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裁定 命其補正,然債權人僅陳稱債務人藍添成係鵬程水工程有限 公司之負責人,其確實曾表示會負責鵬程水工程有限公司所 積欠之款項云云,其仍未提出資料以釋明其請求,揆諸前揭 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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