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475號
債 權 人 豐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毓黛
代 理 人 翁碧堂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鉄火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自104年8月26日起算依據為何?
㈡請提出鉄火餐飲事業有限公司訂購貨品相關釋明資料。(
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相對人鉄火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業於
104年12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函號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