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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2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475號 債 權 人 豐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毓黛 代 理 人 翁碧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鉄火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利息起算日自104年8月26日起算依據為何?㈡請提出鉄 火餐飲事業有限公司訂購貨品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相對人鉄火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業於104年12月2日府授經商字 第0000000000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 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 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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