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475號
債 權 人 豐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毓黛
代 理 人 翁碧堂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鉄火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利息起算日自104年8月26日起算依據為何?㈡請提出鉄
火餐飲事業有限公司訂購貨品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相對人鉄火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業於104年12月2日府授經商字
第0000000000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
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
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
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