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2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488號 債 權 人 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信隆 人 前列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陳信隆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孟修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孟修是否為本件債權人    ;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確認蔡孟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支票八紙發票人為歐    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另四紙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背書,非蔡孟修簽發或背書)   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13,625,875元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如    借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