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488號
債 權 人 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信隆
人
債 權 人 陳信隆
前列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陳信隆共同
上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孟修發給
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確認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陳信隆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
是,併請具體敘明個別對債務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蔡孟修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㈡請確認蔡孟修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
律依據。(依支票八紙發票人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
發另四紙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
非蔡孟修簽發或
背書)。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13,625,875元相關釋明文件影
本。(如借據),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