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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2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488號 債 權 人 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信隆 人 債 權 人 陳信隆 前列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陳信隆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孟修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確認明昱內衣企業有限公司、陳信隆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 是,併請具體敘明個別對債務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蔡孟修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請確認蔡孟修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 律依據。(依支票八紙發票人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 發另四紙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背書,非蔡孟修簽發或 背書)。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13,625,875元相關釋明文件影 本。(如借據),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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