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75號
債 權 人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素眞
債 權 人 嘉仕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有成
上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春上社區管理委員委會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
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10、11月補班秘書及合
約罰則新臺幣5297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