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37號
債 權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偉祥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瑞仕柏企業有限公司、賴瑞鈞發
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賴瑞鈞之實際
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賴瑞鈞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
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原證一所
示客戶名稱僅為瑞仕柏企業有限公司)
㈢查報債務人購買電子設備數批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