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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3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37號 債 權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仕柏企業有限公司、賴瑞鈞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賴瑞鈞之實際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賴瑞鈞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原證一所    示客戶名稱僅為瑞仕柏企業有限公司)   ㈢查報債務人購買電子設備數批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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