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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343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37號 債 權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債 務 人 瑞仕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鈞 一、債務人瑞仕柏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   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發票所載之買   受人為瑞仕柏企業有限公司,賴瑞鈞,債權人對債務人賴   瑞鈞請求無理由,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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