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37號
債 權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偉祥
債 務 人 瑞仕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鈞
一、債務人瑞仕柏企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
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查
本件債權人提出之發票
所載之買
受人為瑞仕柏企業有限公司,
非賴瑞鈞,債權人對債務人賴
瑞鈞請求無理由,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
裁定如
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